专家呼吁:《慈善法》应与国际《公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6-01-07 10:29
2015年12月18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控烟、法学、经济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共同研讨即将通过的《慈善法(草案)》。国家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司局领导也应邀到会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今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与会专家就《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认为《慈善法》的颁发将对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激发社会组织和个人关注弱势群体、弘扬社会正能量产生重大影响。为使《慈善法》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一致,专家建议《慈善法》应全面禁止烟草捐赠和赞助,这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为了保持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严肃性和连贯性,《慈善法》应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以免造成有法不依、执法混乱的局面。
《慈善法》与国际《公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致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草案》与《公约》中要求禁止烟草捐赠和赞助的规定不一致。
《公约》第5条及其实施准则明确规定“烟草业“对社会负责”的活动目的在于促进烟草消费,它是一种市场营销和公共关系战略,属于公约对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定义范围,应明确禁止。《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更明确“烟草赞助包含‘任何形式的捐助’,包括财政或其他方面的捐助,不论该捐助如何或是否得到承认或公之于众”,“应当作为广泛禁止的一部分予以禁止”。
二是与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
《办法》第8条规定“禁止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第9条规定“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三是与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广告法》不一致。
《广告法》第22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另外,《草案》没有规定违法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在政府鼓励慈善捐赠措施的条款里将烟草捐赠排除在外,使得这些优惠政策在实际上将会起到鼓励烟草企业利用捐赠赞助活动达到宣传烟草制品、诱惑青少年吸烟的目的,极不利于我国的控烟履约。
与会代表一致呼吁:建议对所有危害社会和人类健康的企业,应禁止捐赠赞助活动,以避免其利用捐赠赞助活动提升社会形象。烟草制品是全球公认的对健康危害型产品,《公约》也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捐赠和赞助,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9日正式生效,因此,履行《公约》不仅是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关心公民健康的重要决心。同时,为使《慈善法》保持与《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也应将全面禁止烟草捐赠和赞助活动的条款写进《慈善法》。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原常务副会长、高级顾问许桂华教授指出:《慈善法》的颁发对激发社会发扬扶贫济困、救助突发事件、促进社会文明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但《草案》中明确规定对捐赠者可以通过电影、电视等媒体予以报道;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政府表彰;可以冠名纪念等优惠条款。上述鼓励条款,如不将烟草业排除在外,有悖《公约》要求,并且和国内的现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捐赠赞助相矛盾,并且暴露出我国法律缺乏严肃性和连贯性,法律的缺陷和法律相互的矛盾,将会给烟草业以捐赠赞助之名,行做烟草广告和推销烟草制品之实留下空间,必将造成有法难依和执法混乱,也将对控烟带来灾难性影响。据协会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烟草业捐赠活动为其100天的不完全监测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发现77起捐赠活动,2015年发现89起。其中扶贫助困救灾2015年较2014年上升了23%。捐资助学2015年较2014年增长了155%。尤其是在捐资助学中,烟草企业要求受助学校冠名,资助的奖学金冠名,开展的比赛活动冠名。由此不难看出,烟草企业是借捐赠赞助之名,行推销烟草制品、提高其社会形象之实,拉近与青少年的感情,削减对烟草危害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