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5-11-10 10:30
HNPR-2015-01026
湘政办发〔2015〕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面。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接受人大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加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推动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坚持办理复文经办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代表和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建议提案吸收采纳和跟踪落实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三、规范程序,创新方式
按照“谁办理、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确定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对于独办、主会办的建议提案,独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办的建议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级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主办单位可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研究确定办理复文是否公开。需要征求建议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在答复建议提案提出人后1个月内予以公开。各级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可采用专栏的形式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做好答复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本级人大和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四、加强引导,确保实效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可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做好答疑解惑工作,方便公众理解。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应密切跟踪舆情,加强舆论引导,认真采纳合理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水平。要将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考核评估,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